美国EB1A移民证据材料需要满足哪些标准
美国EB1A移民适合人群的工作领域涵盖各行各业,但是它并不是以职业为判定条件,而是以“个人能力”为判定基础的移民申请。主要是要求移民申请人与同行相比,具备一种特别的专业能力。在证明移民申请人的“个人能力”时,满足EB1A移民给出的“十项条件”十分重要,它是大多数移民申请人的材料基础和客观证据,也是指导、帮助申请者准备I-140申请材料的10项证据标准。美国移民
所以,在EB1A移民申请材料中,要提供达到某个标准的直接证据,或者可以说明申请人的一些成就应被视为等同或类似的证据标准。但是,EB1A移民申请并不是仅仅刻板地套用10个条件,想要通过申请材料更好地呈现申请人的“个人优势”,就要把握美国移民局对于EB1A移民证据标准的审理趋势。
符合三项主张≠移民获批
许多移民申请人在了解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条件后,可能会简单地认为,根据法规,只要证明自己满足EB1A十条规定标准中的三条,就可以通过移民申请。然而,实际上即使申请人能够按要求提供最少三种类型的证据,也不代表美国移民局审理官就一定会批准这份绿卡申请。
这是因为EB1A移民案件的审理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学术评审或教育评定的审核非常不同。通常来讲,无论学术评审还是教育评定,都是该领域内的更优秀的,成就更突出的人担任评审员,他们拥有更加突出的专业优势。
与之相反,美国移民局的审核官员大多仅仅是学士学位,面对来自各行各业的申请EB1A移民的杰出人才,很多审核官员的专业水平并不能完全理解移民申请人所在领域的专业成就。
所以,在案件材料整理撰写时,要避免晦涩的专用语,而采用能够让移民案件审核者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现专业证据。
此外,美国移民局也反复声明,提交的每一类证据都要经过审核者仔细评估,移民局官员对于审核证据材料拥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仅仅提交一些基本文件是不足以满足法规标准的。移民审核者会核查你的证据,然后评定你提交的证据,判断把申请人的“个人能力”是否足以与其业内同行区分开。
一般来讲,在移民审核的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因为审核者主观判定,估计会产生大约不到10%的被拒绝案件。
这再一次说明:你提交了满足至少三项主张的证据,但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获得批准的。
与此同时,随着此EB1A类别申请人逐年增加,移民局也逐渐提高了符合EB1A移民资格的门槛。
例如,近期EB1A移民申请中,RFE要求补充研究经验、国家或国际范围认可、职位的性质之类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移民局审核标准同过去一样,是在严守法规和规定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判定,但是针对所有移民申请者的资格判定都更加严格了。
自从2019年以来,EB1A移民逐渐走向更高的审查标准,NIW移民和EB1B杰出研究员和教授移民的申请也有这样的趋势。
因此,对于移民申请者来说,认真准备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资格的,对于移民案件的审批十分重要。美国EB1A
五个适用于所有证据的标准
总而言之,递交I-140申请是EB1A移民申请人依法主张申请受益人,可以享受美国移民法赋予的移民权益的过程,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移民受益人符合资格。这就像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就是法官,呈请人需要提供证据,依法主张移民利益。
通常情况下,EB1A移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五个适用于所有证据的标准才会被采用。
美国EB1A移民证据材料需要满足哪些标准
证据首先要真实
我们前面提到过,EB1A移民申请案的审理采取优势证据标准,即“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就会被采信。但是,移民申请人必须牢牢记住一点:永远不要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造假的后果很严重。
美国对于绿卡持有者剥夺绿卡有两种情况:一是严重刑事犯罪;二是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美国对于归化入籍的公民剥夺其国籍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犯下叛国罪;二就是以往申请移民时做假,而且是追溯终身的。
总之,美国的价值观是这样,你说啥对方就信啥,但一旦发现你欺诈说谎,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
证据必须有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提交的证据不但可以直接帮助主张移民申请人已经完全达到EB1A移民所要求的资格,而且必须有力说明如何以及为什么移民申请人应被认为符合这一资格。
举个例子,移民申请人多才多艺,申请的定位是作曲家,如果提供小提琴演奏的获奖或票房收入,就不是证明符合具备杰出作曲能力的相关证据,但如果申请受益人的定位是在小提琴演奏领域具备杰出能力,就自然符合证据的相关性。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理中基本都是先做减法,会首先剔除与移民申请人定位细分领域无相关的证据。
另一种情况,学者和研究人员为满足对行业做出贡献这一项条件,通常提出的证据是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业著作,但也有提供学术会议的学术报告作为证据。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证据并不好。在美利通看来:学术报告是在领域内将移民申请人自己的研究发现与别人沟通的另一种展示手段,这同出版学术文章性质是一样的,应该算具备相关性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据的相关性就是看是否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在移民申请人主张的那个领域具备杰出专业才能。
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形成证据链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有力,令人信服。例如,如果移民申请人提供在国际会议上演讲的证据,就需要提交以下证据:会议组织者和出席者的介绍,通知其论文已被采用的确认信件,印刷版论文摘要的复印件,标注有移民申请人名字和演讲次序的会议程序,来自会议的其他文件,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等,这样就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强有力地证明:这的确是一个颇具规模和水平的正式演讲。如果只是提供会议议程,而移民申请人的名字并没有作为演讲者出现在上面,这样的证据就无法使人信服;或是只提供了现场演讲的照片,也不能算作充分有力的证据,因为这只是证明了移民申请人确实在会议上进行了演讲,但无法证明那是有一定水准和规模的学术会议。
证明移民申请人所提供是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本人。美国移民局并没有给出必须提供的证据清单,美国移民局也无法给出这样的清单,因为他们面临的是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专业领域形形色色的申,他们的国情、地区、行政管理、文化、专业领域情况都不一样,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当然,美国移民局也会有一些参考建议的证据说明。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证明申请申请人和配偶的婚姻关系,在国内的申请人提供最多的是结婚证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但其它国家地区也可以是注册登记表或户籍卡等等。但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证明文件或年久丢失,无法补办等,在这种情况下,移民申请人也可以提供一些夫妻两个人常年在一起的生活证明、共同生育抚养子女的证明、银行联合账户的证明等等,可以是文件,也可以是照片,美国移民局并没有一定之规。再如出生证明,国内普遍提供的是出生公证,而出生在香港的人士只要提供出生证复印件就可以。
另一个例子是要证明工资收入,美国移民局建议提供的证据包括,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过五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银行打印出的工资账户入帐流水单等,这样就会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如果仅是提供其中一项,就显得单薄、不充分;但美国移民局也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是五年,三种类型的全部文件都必须提交。只是,根据中国呈请人多年提交的证据材料,美国移民局官员认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是最有力的一级证据,其它是二级辅助证据。
总之很多时候要移民申请人判断或听取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建议,既提供主要的一级证据,还要附带相关二级证据。证据要求虽没有一定之规,但也有约定俗成,那就是证据要形成证据链。美国绿卡身份
证据必须凝固成物质性材料
凝固成物质性材料的意思是证据必须是看得见、听得到或摸得着的。例如,移民申请人声称业内某知名专家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有极高评价,但如果既没有表现在推荐信里,或以专家证言形式出现,也没有录音或录影,更没有提供相关媒体报道,那就是空口无凭,无法作为证据采信;又如,宣称自己获得过某项大奖,但没有提供印有自己名字的获奖通知、证书或奖杯照片,没有该奖项主办方、评选程序和条件、获奖者范围等介绍,就不会成为采信的证据。美国移民材料
有时因为年代较长,移民申请人遗失了相关的证据,面对这样的状况,只能是再多方努力寻找,因为如果真实发生过,就一定会留下历史痕迹。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文献索引或图书馆寻找当年的文章或媒体报道等。如果实在没有任何证据,就只能是放弃,美利通不建议移民申请人宣称自己无法证实或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这样很容易招来RFE,而申请人又不能进一步证明,反而弄巧成拙招来怀疑。
证据必须通俗易懂
美国移民局官员审理EB1A移民与学术评审或教育评定不一样。事实上,许多审核官员学历平平,专业也不是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因此,证据中要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应该采用能够让审核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来呈现专业证据。对于一个申请案,常见的一个被拒绝而又不说出口的原因就是没看懂。
更多留学干货内容,欢迎继续关注美国留学网及我们的官方微信服务号。
更多留学申请规划问题欢迎扫码联系小助手免费咨询获取干货资料包